南昌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1、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每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后,按评选范围学生数比例和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分配到各学院。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五条 各学院学工科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个学院预推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相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款项后由校资助中心联系银行给获奖学生办理资助卡并将奖金一次性发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理工学院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