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及生活铺张浪费行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五年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前30%的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超出30%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每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贫困学生数据库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字数不少于500字),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学习成绩报告单需教务处认可)方可填写申请表审批表。
第六条 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认真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预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励志奖学金学生申请的相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一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款项后由校资助中心联系银行给获奖学生办理资助卡并将奖金一次性发给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南昌理工学院
2017年9月